破產程序中讓與擔保權人的優先受償權The Priority Right of Compensation to the Security Holder in Bankruptcy Proceeding
楊超峰;
摘要(Abstract):
讓與擔保作為一種非典型擔保在企業融資中扮演著重要角色,從其產生之日起,其效力問題就一直存在著爭論。在債權債務關系中,雙方以擔保為目的,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移轉擔保物的所有權,此后在債務人如實清償的情況下再將所有權轉移給原所有權人,否則債權人可行使擔保權能。文章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典型案例為導入,分析我國司法中逐漸形成的認可讓與擔保效力的審判模式,以及讓與擔保權人在破產程序中通過優先受償權實現擔保權的路徑。事實上,讓與擔保權人優先受償權的行使以享有物權效力為基礎,并且要避開破產撤銷權的阻隔。
關鍵詞(KeyWords): 破產程序;讓與擔保;取回權;優先受償權;破產撤銷權
基金項目(Foundation):
作者(Author): 楊超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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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OI: 10.19327/j.cnki.zuaxb.1009-1750.2020.05.003
參考文獻(References):
- [1]薛啟明.中國法語境下的動產讓與擔保:體系定位與功能反思[J].法學論壇,2016,(2):38-44.
- [2]孟祥沛.論中國式按揭[J].政治與法律,2013,(5):88-98.
- [3]胡緒雨.讓與擔保制度的存在與發展——兼譯我國物權法是否應當確認讓與擔保制度[J].法學雜志,2006,(4):126-128.
- [4]王闖.關于讓與擔保的司法態度及實務問題之解決[J].人民司法,2014,(16):15-20.
- [5]高圣平.動產讓與擔保的立法論[J].中外法學,2017,(5):1193-1213.
- [6]鄒海林,常敏.論我國物權法上的擔保物權制度.[J].清華法學,2007,(4):42-63.
- [7]高圣平.民法典中擔保物權的體系重構[J].法學雜志,2015,(6):33-45.
- [8]徐陽光,袁一格.買賣型擔保的法律定性與破產法檢視[J].法律適用,2016,(10):49-55.
- [9]萊茵哈德·波克.德國破產法導論[M].王艷柯,譯.北京:北京大學出版社,2014.
- [10]我妻榮.新訂擔保物權法[M].申政武,封濤,鄭芙蓉,譯.北京:中國法制出版社,2008.
- [11]王欣新.破產撤銷權研究[J].中國法學,2007,(5):147-162.
- [12]龍俊.民法典物權編中讓與擔保制度的進路[J].法學,2019,(1):66-78.
- ①參見2019最高法民終133號民事判決書.
- ②檢索時間為2020年6月11日,其中有部分重復及執行的案例,筆者在此未進一步篩選.
- 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,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,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。但是,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.
- ④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》第109條,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,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.
- ⑤參見湖南省高院(2019)湘民終870號民事判決書.
- ⑥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》第31條,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,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,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發運予以撤銷:(三)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.
- ⑦紹興市(2018)浙06民終3679號民事判決書.
- ⑧許昌市(2019)豫10民再32號民事判決書.